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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一般在提交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六十日或九十日的起算点均为提交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情况复杂,行政复议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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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视为案件情况复杂,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行政复议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一)需要举行行政复议听证的;(二)申请人、第三人提出新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进行和解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进行调解的;(四)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其他情况。延长复议期限,应当制作决定延期通知书,告知有关当事人。
行政复议延长最多不超过三十日,我国法律规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天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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