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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合法外衣掩盖真相 从已查办的案件来看,非法集资案件经营者都开办正规公司,租有较大门面,聘请相当数量的业务员,且统一着装,宣传公司“合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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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暴富”的神话,暴利引诱是所有非法集资行为的首要手段;二是虚假宣传,装点门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的信任;三是利用精神、人身强制或亲情诱骗,不断扩大受害群体;四是利用传销手段,高比例回扣招揽业务;五是编造虚假投资项目或者经贸项目,诱骗群众签订相关合同,以合法经营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六是利用一般群众投资理财知识面窄的弱点,玩弄各种新名词,使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投资理财工具面前失去判断能力;七是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
非法集资四大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最新非法集资手段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非法集资的手段包括: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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