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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动车无牌照的,如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的,应当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2、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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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标准: 1.对当事人能提供车辆来源证明(税务部门开具的发票),符合国家标准但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制作简易处罚决定书,处50元罚款。拒绝罚款的,依法扣留车辆。 2.有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无牌超标电动车的,扣12分,罚款200元。无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无牌超标电动车的,对驾驶人员处以拘留。 3.当事人有拒绝、阻碍交警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及情节轻重,予以罚款、行政拘留的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200元扣12分,无牌照的需要扣车,带牌照在车上的不扣车。 (一)处理规定: 1、不按规定挂牌且无证件的扣车、罚200元扣12分; 2、如果带了牌照在车上,而且证件齐全,一般只扣分罚钱,不扣车,处罚200元扣12分。 (二)
《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非机动车,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和行车执照(以下称非机动车牌证)后,方可上道路通行;对尚未取得非机动车牌证的新购车辆,驾驶人可以持购车发票在购车后15日内临时通行: (一)电动自行车; (二)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 (三)人力三轮车; (四)市政府规定应当登记上牌的其他非机动车。 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实行自愿登记,其所有人申请登记上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办理。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规定,驾驶无牌无证的非机动车或者禁止通行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非机动车通行规定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非机动车牌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牌证或者其他车辆的非机动车牌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非机动车未停放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且行为人不在现场的,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现场予以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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