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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起诉书经审查,应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首先由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均按普通程序进行,即进行通知当事人有关情况、告知诉讼权利义务,调查取证,开庭。开庭时宣布审判人员名单及法庭纪律,询问是否请求回避。然后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判决。判决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要求重新审理判决。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劳动争议案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到期不起诉,裁决书将具有法律效力。
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下: 1、按法律规定,如果对于非一裁终局的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双方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仲裁委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 2、对一裁终局的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劳动者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仲裁委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而用人单位只能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书,而不能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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