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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经领取《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二女绝育户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的,停止原享受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待遇。...
各级人民政府为农村中已经领取《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和其他实行的家庭,推行养老保险制度及提供其他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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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不孕(育)症的夫妻可以到具有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选择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子女。医疗机构施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查验受术者的生育证明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行政部门确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不孕(育)症诊断书。
对涉嫌违法生育而当事人又拒不承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行政部门有权要求当事人接受技术鉴定,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当事人拒绝接受技术鉴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及当事人因技术鉴定发生的交通费、等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未违法生育的,上述费用由卫生和计划行政部门承担并赔偿相应损失。
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可以享受以下奖励和优惠待遇:(一)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100元至500元,并从领证当月起每月领取5元以上的独生子女保健费,至子女满14周岁止;(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规定退休的,加发5%的退休金,但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的100%,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三)独生子女升学、劳动就业、农村安排宅基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农村独生子女户的女孩考生、二女结扎户的考生,在参加高考时给予加分的照顾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并根据国家高考政策的要求适时作出调整;(四)有条件的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可以酌情补助或者减免独生子女的入托费、入学费、医疗费等;(五)当地规定的其他奖励和优惠待遇。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按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的有关奖励和优待外,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并一次性发给500元以上的奖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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