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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城市、县人民政府报告。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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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规定批准改变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的;(二)违反规定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三)违反规定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四)对违法建设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履行查处职责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查处;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应当配合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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