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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于7月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甲公司将自己

2023-06-20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因此,通常情况下,乙公司是可以拒绝收货的,但是如果提前收货不会使乙公司造成损失除外。尽管如此,如果乙公司为此需要承担额外的诸如仓储费用等,则可以要求甲公司负担此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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