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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要尽量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个人提出项目建设书面申请,经镇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畜牧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手续,经审核同意的予以项目备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个人持畜牧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表,到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具体落实项目用地选址、合理确定用地位置、范围、面积等;畜禽养殖个人与被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农村土地出租、转包合同,占用耕地的,还应写出复耕保证书;畜禽养殖个人持项目备案表、土地出租或转包合同、标有尺寸的平面布置图、位置图(涉及占用耕地的还应出具复耕保证书)等文件资料,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经审核同意的予以用地备案。
每个地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都不一样,具体的补偿标准由当地的政府结合当地经济水平、土地性质等因素制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需要进行评估,按照评估后的价值进行赔偿。
畜禽养殖应当尽量使用废弃土地、荒山、荒坡等未使用土地,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立大型畜禽养殖的个人应当提出书面项目建设申请。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后,畜牧业主管部门应当办理项目备案手续,经批准后备案;建立大型畜禽养殖的个人,应当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土地使用申请,具体落实项目用地选址,合理确定土地位置、范围、面积;畜禽养殖个人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土地承包经营者签订农村土地租赁、分包合同。占用耕地的,还应当写下复耕保证书;畜禽养殖个人应当持有项目备案表、土地租赁或分包合同、规模平面布置图、位置图(涉及占用耕地的,还应当出具复耕保证书)等文件,并向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使用备案手续,经审核批准后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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