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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违约金和利息是否可以减免?

2024-12-09
在一般情况下,当持卡者未能按期偿还信用卡欠款时,通常其所产生的利息将不予豁免。 持卡者可以考虑与当地专业的银行信用卡中心客服联系,更好地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如果持卡者因重症疾病导致经济困境且在短时间内无法得到有效解决,从而无法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此时他们或许能够申请利息的适当免除,但需要确实存在实际困难。 值得一提的是,持卡者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务必牢记还款日期,否则逾期将会带来诸多负面影响,包括需要支付一定的滞纳金以及可能对个人征信记录产生不良影响。对于故意逾期且数额达到特定标准、情节较为恶劣的行为,持卡者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按照信用卡诈骗罪进行审判。 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n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n(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n(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n(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n(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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