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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债务人核对以下情况: 一、债权的真实性;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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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债务人核对以下情况:一、债权的真实性;二、债权在无法偿还的到期债务中的比例;三、债务人是否无法清偿到期债务。
1、有效的债权凭证,如经诉讼或仲裁的,应附有关法律文书; 2、债权发生的事实和相应的证据; 3、债权种类、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的情况; 4、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详细情况和证据; 5、债权人企业法人证明或债权人其他身份证明; 6、债务人资产情况; 7、人民法院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1、财产状况说明; 2、债务清册 3、债权清册 4、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5、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 6、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风险提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除递交申请外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2)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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