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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监督抽查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被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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