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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属国际民事审判管辖范畴,是指对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公民(包括外国人、外籍华人、在我国居住的外籍侨民及无国籍人等)或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之间的离婚案件,确定哪些国家的法院对其具有审判权限的相关法律制度。 最新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有以下几个内容:中国法院在确定中国公民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时,兼采以当事人的国籍与当事人居所和住所为依据,又以婚姻缔结地的法律制度为补充。中国法院对被告在中国有住所(或居所)以及原告是中国人或在国内有住所的涉外离婚案件原则上均有管辖权。 此外,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其定居国法律规定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或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的离婚案件;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的涉外离婚案件,中国法院亦可受理。 但需提请注意的是,除明显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涉外离婚案件之外,中国法院不会受理下列案件:①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离婚案件,原告方在中国有居所,但婚姻缔结地及被告方住所地均在国外的;②婚姻缔结地在中国,双方为取得国外永久居住权且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的离婚案件,未提供其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证明的;③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未提供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证明的离婚案件;④婚姻缔结地不在中国,一方是取得外国永久居住权的中国公民,另一方是外国人的离婚案件。 此外,对中国法院有管辖权的涉外离婚案件,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还会涉及到法院级别管辖的问题。通常情况下,一般的涉外离婚案件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可,但对于有重大影响的离婚案件则应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综上为最新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指在哪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也即在运用哪些管辖规则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该法院无管辖权。 管辖规则以法律规定和法院裁定为标准,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法定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实践中,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多数是针对地域管辖,对此,法律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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