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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学校安全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学校、学生、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共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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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处理:(一)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二)将安全事故信息和学生情况按有关规定向等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并及时告知学生近亲属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三)及时进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工作。
对学校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教职工,由学校给予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学校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学校教职工在履行职责中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责任的教职工行使追偿权。
学校教职工在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时,应当履行保护学生的职责,根据学生的年龄、认知能力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制止有害学生人身安全的行为或者其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学校教职工应当遵守学校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有侵害、侮辱、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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