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解除关系时,同居期间为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解除关系时,同居期间为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同居期间的财产: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证据证明该财产为个人财产的按个人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2、同居期间的债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对于您提出的问题的解答是,要看具体情况,难免严重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也与现行法律相冲突。因此。看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和该债务有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同居关系中也存在“共同财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之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因此,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但要注意的是同居期间“共同财产”是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重点在于共同所得,而一方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在对方没有辅助性劳动和提供生活帮助的情况下应归该一方个人所有。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9人已浏览
106人已浏览
158人已浏览
10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