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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价格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行业组织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制定排除或者限制价格竞争的规则、决定、通知等;(二)组织经营者达成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价格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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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法实行定价听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其他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前,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定价成本监审。有关经营者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弄虚作假。定价成本监审实行制定价格前监审和定期监审相结合。定期监审的间隔时限不得少于一年。对同一经营者的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不得交叉或者重复实施定价成本监审。定价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省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本省定价目录制定本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规格、等级、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明码标价应当做到内容真实明确、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标价应当及时调整。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两个以上服务项目的,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及其收费标准,供消费者选择。经营者以网络、电视等方式销售商品的,除遵守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明确标示或者说明商品的运费和配送方式、价款支付形式等信息;给予优惠的,应当同时明确标示或者说明优惠方式。
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的市场购买价格过低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扩大收储、临时性价格补贴或者制定保护价格等调控措施。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开展重要农产品成本调查,为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相关价格政策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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