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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应符合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城建总体规划和土地使用年度规划。确认该农用地可用于建设,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编制,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发行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定费用。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被征地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被征用公司提交土地后,该土地成为国有土地,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转让土地),向土地使用者发行计划决定书(计划土地)。用地单位按约定支付转让费用。签订转让合同,按约定支付费用后,用地公司真正获得该土地使用权,用地公司可办理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建设。如果用地公司想转让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国家转让土地的规定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约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不得改变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以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后,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地块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征用程序: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所办理的土地征用程序分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预选符合规划的农用地。 【第二步】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 【第三步】提交用地预审申请。 【第四步】办理立项等手续。 【第五步】提交用地正式申请。 【第六步】办理审批手续,批准用地。由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步】土地征用。 【第八步】领取用地批准文件。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九步】缴纳出让费,获得土地适用权。土地征用后,该土地即成为国有土地,由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出让供地。用地单位按约定缴纳出让费用。 【第十步】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开始建设适用土地。
(一)征地批准程序(以大型建设项目为例)1。建设项目经国务院或省政府依法批准。2、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申请建设用地。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核后,制定征地方案。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5、征地等方案由国务院或省政府依法批准。(二)征地实施程序1。发布征地公告(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2)发布范围: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3)公告内容: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地用途、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征地补偿期限等。(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栽抢种的农作物或建筑物不纳入补偿范围。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2)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和使用权人。(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被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造成的停产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和奖励。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房屋征收房屋造成的补偿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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