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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情能第二次鉴定。交通事故进行伤情鉴定后,如果出现鉴定人员或者机构不具有资质、故意作虚假鉴定等情形的,可以进行二次鉴定。根据《道路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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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情能第二次鉴定。交通事故进行伤情鉴定后,如果出现鉴定人员或者机构不具有资质、故意作虚假鉴定等情形的,可以进行二次鉴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可知,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鉴定人员或者机构不具有资质、故意作虚假鉴定等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三日内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
不能自己委托。告诉你法律程序: 1、需要先由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来划分责任,根据责任划分确定赔偿义务;不服,可以在收到后的三日内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如果在复核期间一方提起诉讼,那么交警部门不再作出处理。 2、对于赔偿,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至于赔偿数额,要根据损失情况赔偿,具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交通费等; 3、如果构成伤残,需要向法院申请委托鉴定机构评定伤残,根据级别还有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4、如果有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可以列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
交通事故鉴定不能做第三次,一般只能做两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以上是对这个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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