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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7种:(1)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新民事诉讼证据种类有: 1.当事人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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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主要有下列几种: 1、电子数据; 2、证人证言; 3、鉴定意见; 4、当事人的陈述; 5、书证;物证; 6、视听资料; 7、勘验笔录。 8、所有的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分类,主要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当事人陈述、勘验笔录等。 1、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表示的内容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材料。(1)书证最重要的特点在于:书证以文字、符号、图案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2)向人民法院提交书证,应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等;提交外文书证的,必须附有中文译本(3)书证的证据效力。书证具有证据力,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书证本身是真实的,二是书证所表达的内容对待证事实能够起到证明作用。 2、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外形、特征、质量、性能等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物品。(1)物证的本质特征在于以其物理形态来证明案件事实,而不是其包含的思想内容;(2)常见的物证有:损坏赔偿案件中所涉及的被损坏物,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发生质量争议的产品等;(3)向人民法院提交物证,应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或照片。 3、视听资料,是指录音带、录像带或者电脑所贮存的数据资料等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虽然视听资料有类似于书证与物证之处,但是,视听资料不同于书证、物证的核心在于,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需要借助于一定的仪器来揭示证明力,如借助录音机听录音带所录制的内容,借助电脑看电脑或者软盘中所记载的内容等。 4、证人证言(1)证人的资格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不存在回避问题,证人即使和当事人有特殊关系,也不需要回避。(2)证人作证 A根据《证据规定》第57条,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B根据《证据规定》第58条,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C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和其他密切关系的人如果了解案件事实,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他们所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可信度和证明力较低,一般低于其他证人提供的证言。 5、鉴定结论,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书证,是指以所载文字、符号、图案等方式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者其他物品。书证一般表现为各种书面形式文件或纸面文字材料(但非纸类材料亦可成为书证载体),如合同文件、各种信函、会议纪要、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图纸、图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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