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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这里的举证责任是指...
工作纠纷:发生争议之后,建议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搜集证据,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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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其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风险。 二、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的举证责任,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按照劳动争议的性质确定相应的原则。 1、对因履行劳动合同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是一种平等主体关系之间的争议,应确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申诉方负举证责任; 2、对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发生的争议,这是一种隶属关系的争议,应确定“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作出决定的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对因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拖欠职工福利待遇、拒为职工提供劳动安全条件和防护用品等发生的争议,这是一种由人身依附关系引起的争议, 也应确定“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应当根据不同情形,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第6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分别确定:1、用人单位需要就劳动者已领取工资的情况进行举证2、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是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进行举证3、劳动者主张工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或已经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的,劳动者应就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举证4、因用人单位降低约定报酬标准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佣金提成在货款收回后才支付的,劳动者对货款已收回承担举证责任6、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需要就加班事实承担初步举证责任,一旦劳动者举出一定初步证据(即便该证据存在一些瑕疵),用人单位需要举出反证
合同成立的举证责任由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当事人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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