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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押的委托的辩护人与其近亲属委托的辩护人不一致的,办案部门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由犯罪嫌疑人书面确定其辩护人,办案部门予以记录在案。有辩护人联...
未被的向公安机关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或者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向公安机关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应告知其可自行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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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被送交看守所、被监视居住时,侦查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看守所、执行机关,明确会见需经批准。看守所、执行机关应当注明办案单位告知的情况。律师要求会见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事先向侦查机关申请会见许可。律师提出会见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3日内做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律师持侦查机关许可会见决定及律师执业证、证明和或者公函,到看守所要求会见上述案件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在押提出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书面提出请求。书写请求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请求。看守所或者办案部门民警应当对犯罪嫌疑人的口头请求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犯罪嫌疑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由其本人签名、捺指印。
律师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需要翻译人员的,应当事先向办案部门申请,并提交翻译人员件及所在翻译机构证明。办案部门或者律师已聘请翻译人员的,同一案件中的律师或者办案部门不得再聘请其为翻译。会见时应当向看守所提交公安机关准许翻译人员参与会见的批准文件和翻译人员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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