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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释金会退回的相关规定如下:1、决定没收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决定没收保证金数额的审批权限,与决定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数额的审批权限相同。 2、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并责令其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3、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向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宣读,并要求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的负责人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注明。 4、公安机关决定没收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后,应当及时通知指定银行将没收的保证金,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上交国库。 5、犯罪嫌疑人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6、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的三十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上级公安机关复议后,决定撤销或者变更没收保证金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7、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纳保证金的,依照本规定关于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的程序办理。
取保候审保证金,满足取保候审的条件交纳保证金可以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解除取保候审后退还保证金。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七十二条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1、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或者《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取保候审期间,将保证金全部退还给犯罪嫌疑人。2、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查,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出具《退还保证金决定书》。3、公安机关决定退还犯罪嫌疑人保证金后,应当通知指定银行将保证金全部退还给犯罪嫌疑人,并责令犯罪嫌疑人在退还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保释金只是起到一个保证的作用,如果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期间遵守规定,没有犯罪行为的话,那么解除取保措施的时候,就会全数退还保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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