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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传唤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中,为了调查案件事实的需要,被告可以传唤未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情况紧急,可以口头传唤。传唤是指司法机关...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刑事案件口头传唤的时间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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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可以口头传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刑事案件可以口头传唤犯罪嫌疑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传唤、拘留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果案件特别重要和复杂,需要采取拘留和逮捕措施,传唤和拘留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6条第2款之规定,“对当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可以口头传唤传唤到案后,应当立即补办传唤证”而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均没有规定刑事传唤可以口头传唤我们不能以治安案件中有口头传唤而想当然地认为刑事传唤也有口头传唤正因为刑事案件中不存在口头传唤的规定,那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有关刑事传唤的规定,一定将是先有开具的《传唤通知书》,后有犯罪嫌疑人到案但是现实的办案过程中我们往往是犯罪嫌疑人已经到案,然后再补签《传唤通知书》是什么导致如此?究竟是法律规定的漏洞,缺少了口头传唤的规定,还是我们对法律的理解出现了偏差?这将是本文讨论的重点,因为有关刑事传唤的这个认识误区是通过一般的执法检查没有办法发现,甚至在一定的程度上说,造成上述的原因可能正是来源于其中的一些不恰当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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