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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纠纷证明需要哪些证据

2021-11-14
1、收养人无子女,具有抚养教育能力,身体健康,年满30周岁,符合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条件。如果收养证明不收养人办理以下手续: (1)收养人到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局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证明》; (2)经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确认; (3)户籍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并出具计划生育证明。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证明时,会检查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捡弃婴(儿)证明,经公安部门核实后出具《捡弃婴(儿)报案证明》。 二、收养人具有抚养教育能力,身体健康,年满30周岁,有子女,又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请收养人办理下列手续: (1)收养人到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局领取并填写《捡弃婴(儿)证明》; (2)经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确认。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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