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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责任主要是第三者。对第三方的损失进行赔付。本车上的人员不是属于第三方,是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如果是你是受害者(第三方...
通常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是2000元,也就是说:无论你全责还是主责,交强险赔偿对方车损2000元。保险公司的责任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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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车人员”产生不同理解的原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提出了“本车人员”的概念,但条例本身对于“本车人员”并未作出解释,即法无明文。 (二)两种不同理解 1.“本车人员”指本车工作人员(驾驶人、售票员)。实践中,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的“本车人员”的概念范畴,有专指“本车工作人员(驾驶人、售票员)”和“既含本车工作人员(驾驶人、售票员),又含车内乘客”两个方面的理解。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怀中民一终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中,对于本车人员理解为“本车工作人员(驾驶人、售票员)”。法院认为,在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中,“本车人员”即属于“既含本车工作人员(驾驶人、售票员),又含车内乘客”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采信“本车人员”不包括车内乘客的精神并无不当,并确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对受害方承担赔偿责任亦无不当,符合保护弱势受害人的法律精神,某保险公司上诉提出其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2.“本车人员”是指“本车工作人员(驾驶人、售票员),又含车内乘客”。
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无偿乘坐他人车辆,在无偿搭乘他人车辆期间,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如能证明其搭乘经车辆驾驶员或车辆所有人同意,应比照客运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乘客遭受损害的情形酌情处理。第三十七条规定:客运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乘客遭受损害,如果乘客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乘客可以起诉承运人,要求进行赔偿。承运人在赔偿了乘客的损失之后,如认为有必要,可以侵权损害赔偿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无论有责无责,对方车辆会对你所造成的车损,在他自身的交强险赔偿财产损失的限额内进行赔偿只是你自己的交强险不能对自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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