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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和职能活动及声誉。该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该财物一般是公司、企业...
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单位。这里所讲的单位,根据《》第30条的规定,应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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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有: 国家机关; 国有公司、企业; 国有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 单位受贿罪,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是单位,而且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
1、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而且不仅仅局限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也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还包括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限公司、外资公司、私营企业,是单位犯罪中的一般主体。 2、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要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看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即设立公司或盗用公司名义,是否系以犯罪为目的。 (2)看行为过程,即单位实施犯罪的行为是偶然的,还是一贯的。 (3)看行为内容,即以法人的形式直接从事单位犯罪活动,还是自然人采取欺诈的手段盗用单位名义犯罪。
单位行贿罪的司法界定 在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界定的争议问题上,静态的角度主要有单位的范围、行贿实行犯的身份、单位行贿意志的认定标准等因素产生的争议,动态的角度主要有承包、挂靠的经营方式,单位犯罪主体的否定等因素产生的争议。 单位行贿中“单位”范围的界定 刑法第30条将单位犯罪的主体规定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从字面上看,单位的范围是明确的,但是采用这种以单位的客观存在的形式为标准的列举,而不对单位本身的法律含义进行诠释,必然导致许多或然因素的存在。《解释》将单位犯罪的“单位”解释为“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解释》仍未消除上述或然因素。虽然现行法律具体涉及到单位犯罪的有《海关法》等33部刑事、民事、行政、经济法律,但由于这些法律都是针对特定类型的犯罪案件(不包括行贿犯罪),对其他单位犯罪案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不能适用于行贿犯罪案件,所以本文不进行引用和评述。 现从静态研究的视角,分析单位的范围对界定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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