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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笔录可以用文字记载,也可以拍照、录像、绘图或制作模型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请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开庭审理案件时,应当宣读勘验笔录。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勘验人发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可以要求重新进行勘验。勘验笔录是证据的一种,必须准确无误,如实反映勘验的情况和结果。 通过对现场和物证进行勘验后制作勘验笔录,作为获取证据的方法不但历史悠久,而且各国法律均有所规定,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采用。 应当注意: 第一,笔录内容必须保持客观真实,对勘验当时的情况如实记载。不扩大、不缩小、不走样,不能掺杂勘验人员的任何主观推测和分析判断的内容。 第二,笔录文字用语必须确切肯定,不能模棱两可,切忌用“大概”、“可能”、较高“、”较远“、等不确定的词句。 第三、笔录必须是在勘验过程中当场制作,完整反映勘验的经过和结果,不能事后追忆。 第四、为了体现勘验笔录的公正性,勘验应当依法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和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参加并在笔录上签字。
交通事故行政复议调查勘验笔录的规定,调查笔录是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审查处理行政违法案件过程中,为收集、核实案件事实真相和有关证据,依照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见证人、知情人了解案情时所做的记录。调查笔录是审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属证人证言,经查证属实,特别是在行政复议和诉讼活动中审查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
一般情况下,一份完整的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由首部、正文、尾部三个部分组成。 首部主要内容包括: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时的天气状况,对交通事故进行勘查的时间、人员组成。 正文是该份记录最重要的部分,它既是现场调查工作的纪实,又是记录肇事事实,又是分析事故原因的重要,甄别当事人供述,认定事故责任的依据,并为事故损害赔偿和依法处理肇事人提供证据。因此,对于这部分的记录必须客观、全面,才能保证公平、公正地处理好事故。 正文主要内容包括:发生交通事故时的道路情况、相关部门到达情况(比如说医疗救护),初步判断人员伤亡情况,肇事的车辆情况,当事人及证人情况,痕迹物证提取情况,照相或摄像情况,还有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对于正文这部分内容的记录,需要尽可能的详细,这样方便全面客观的判断事故当事人的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 尾部的主要内容是:勘查人员签名,记录人签名,以及当事人和见证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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