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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该条的内容实质为婚内财产分割,即为了防止夫妻共同财产由于一方的恶意行为而不当减少或保护夫妻双方对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法律规定的重大理由,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分割共同财产。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的目的是为了在一方恶意减少共同财产时,法律能够最大限度内保护另一方自身财产权益,同时告诫民众不要实施这种行为。这时法律的指引作用更为突出,虽未明确分割中是否应对过错行为方施以惩罚,但夫妻一方都应当对损害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承担财产上的不利后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法院直接分割现有共同财产,过错行为方将其对共有财产造成的损失直接赔偿给无过错方。
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分为如下几种情况: (1)双方均没有过错的无过错的。婚内财产平均分配,也就是说主要涉及婚内财产的认定问题,这属于离分割中比较简单的一种; (2)一方有过错,另一方没有过错的离婚。婚内财产应当平均分配,但是无过错一方可以要求适当补偿; (3)如果有婚内共同财产约定,则应当依据婚内共同财产协议处理
1.婚内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请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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