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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能用自己取得的承包地抵偿债务吗?

2022-10-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3月29通过)第十五条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是有区别的。土地承包权是承包方依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以及国家所有依法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管理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具体的农业承包经营权必须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由双方约定才能取得。这与通常意义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同。农民可以用自己的手表、自行车等这样的东西来抵偿债务,但是却不能用自己的承包地来抵债。与通常意义的所有权相比,承包经营权不包括对承包地的处分权,因为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是农民集体所有的,而不是农民个人所有的,因此承包方不能以所取得的承包地来抵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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