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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与债转股对象企业、企业股东等相关方按照公允原则确定数量和价格,依法建立合理的损失分担机制,真实降低企业杠杆率,切实...
转股债权标的应当以银行对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债权为主,适当考虑其他类型银行债权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债权。转股债权资产质量类别由债权银行、企业和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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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收购银行债权,不得由该债权出让方银行使用资本金、自营资金、理财资金或其他表外资金提供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融资,不得由该债权出让方银行以任何方式承担显性或者隐性回购义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资金用于偿还企业银行债权的,不得由该银行使用资本金、自营资金、理财资金或其他表外资金提供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融资。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作为主要股东发起设立。商业银行作为主要股东,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内部控制体系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二)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所在地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监管评级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五)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六)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和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七)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章程中载明;(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商业银行作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东应当符合前款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规定要求。国有商业银行新设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依据国有金融资产管理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商业银行控股或者参股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与该商业银行及其关联机构建立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机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使用自营资金收购债权和投资企业股权时,鼓励不同商业银行通过所控股或参股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交叉实施债转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收购债权和投资企业股权,应当主要用于交叉实施债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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