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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况如下:(一)从金融机构提取信贷资金,高利润转贷给借款人,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向其他企业借款或者向本单位...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确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贷款人将金融机构的贷款转贷给借款人;贷款人使用非法取得的资金转贷的;或者贷款人知道借款人在违法犯罪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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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利率24%以下之民间借贷利率可申请司法强制执行。 利率在24%以下的民间借贷,其利息应受法律强制力之保障。 2.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认定为无效。 市场具有盲目性、自发性、滞后性的弊端,若完全实行利率自由化,则会导致放贷者为获得自身最大利益不断提高民间借贷之利率,从而不利于资金在金融市场内的优化配置和民间借贷市场的长远发展。因而,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对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进行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在私法上的通常做法就是将高于上限的利率约定认定为无效,超过上限的给付的利息应当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债务人。 3.年利率24%~36%的民间借贷利率拥有债权保持力但无执行力。 债权的效力,从原理上观察,具有请求力、执行力和保持力。具体到民间借贷问题上,一旦借贷行为完成,利息也随即以法定孳息的形式而成为债权之一部分。我们主张,对于年利率24%~360/0之间的民间借贷利息应认定为自然之债,具体处理方案是:24%~36%之间的债权并无请求力,但约定也并非无效,只是当债权人请求给付时,债务人得拒绝给付,债权人并不得通过诉讼强制债务人履行而已。假如债务人任意给付,且债权人受领时,法院亦不得认定为不当得利。换言之,应享有债权之保持力,但不享有债权之执行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7\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8.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9.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也就是说,要看你的借款是否定期,当初是明确(如书面)约定无息,还是对于是否约定利息存在争议而又缺乏书面证据等具体情况而定.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条件如下: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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