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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致电甘肃载坤律师事务所。我们常年专注于交通事故、保险案件,是甘肃省内唯一专业化、团队化办理交通事故和保险类案件的律师事务所。 你好,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当首先报警,由交警部门对此次交通事故经行现场勘验,并做出事故认定书,根据认定书划分的责任确定赔偿数额。同时,等病情稳定了建议申请伤残鉴定,一旦构成伤残,对方要支付伤残赔偿金。赔偿的项目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陪护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每一项费用的计算,都有相关法律规定。与我们取得联系,或者携带病历、片子,来所当面咨询。
一次记分的分值,依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三)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的; (四)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者驾驶证的; (五)涂改、伪造、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的; (六)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七)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转弯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 (九)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第七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不按规定停车或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将车移开,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 (二)逆向行驶的; (三)饮酒后驾驶车辆的; (四)驾车穿插、超越警车护卫的车队的; (五)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 (六)驾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挡滑行的; (七)行经铁路道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八)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九)在高速公路上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十)在高速公路上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 (十一)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的; (十二)在高速公路上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十三)在高速公路上载运危险物品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不按规定超车或者让车的; (二)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三)路口遇有交通堵塞,强行驶入的; (四)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的; (五)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附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六)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七)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的; (八)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的; (九)违反停车规定,临时停车、停放的; (十)不按规定掉头的; (十一)驾驶噪声和排放有害气体超过国家标准的车辆的; (十二)不按规定使用喇叭或喇叭音量超过标准的; (十三)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十四)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 (十五)在高速公路上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十六)在高速公路上违反其他载人规定的; (十七)在高速公路上机动车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 (十八)在高速公路上驾车超过规定最高时速二十公里以上的; (十九)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 (二十)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二十一)在高速公路上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二十二)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二十三)实施高速公路交通管制后,违反管制措施的。 第九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 (一)违反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的; (二)违反车速规定的; (三)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四)驾驶后视镜、刮水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五)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前方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强行转弯的; (六)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七)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八)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 (九)不按规定使用防眩目近光灯、远光灯、示宽灯、尾灯、雾灯的; (十)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停车、减速、避让行人的; (十一)驶入或者驶出非机动车道,不避让非机动车的; (十二)不按规定安装、使用警报器或标志灯具的; (十三)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 (十四)不按规定申领和使用机动车临时号牌、试车号牌或移动证的; (十五)在高速公路上骑、压车道分界线行驶和在超车道上连续行驶的; (十六)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肇事车的; (十七)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不按规定会车、倒车的; (二)驾驶员在实习期间不按规定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或带挂车的汽车的; (三)不按规定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的; (四)不按规定安装车辆号牌的; (五)不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 (六)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七)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或驾驶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后座附载不满十二岁儿童的; (八)驾车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的; (九)驾车时吸烟、饮食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 (十)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十一)小型客车行驶中,驾驶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十二)其他违反车辆装载规定的。 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除按照交通法规处理和对违章行为记分外,还应按照下列规定追加记分: (一)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追加记分3分; (二)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追加记分2分; (三)造成轻微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追加记分1分。
甘肃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关于下发2010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 甘公交【2010】275号 各市、州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支队: 根据省统计局提供的2009年有关统计数据,现将我省201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通知如下: 一、居民收入:(残疾赔偿金、20年,60以上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岁,75以上,按5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20年,60以上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岁,75以上,按5年计算)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1929.78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2980.1元/年 二、居民支出:(被抚养人生活费,算至18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60以上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岁,75以上,按5年计算)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8890.79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2766.45元/年 三、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丧葬费6个月、13588.5元) 27177元/年 四、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各行业年人均工资: (一)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7045元/年 (二)采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43103元/年 (三)制造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6105元/年 (四)电力、煤气及水供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3204元/年 (五)建筑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6583元/年 (六)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1281元/年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业和软件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2347元/年 (八)批发零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6845元/年 (九)住宿餐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5223元/年 (十)金融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1466元/年 (十一)房地产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8181元/年 (十二)租赁商务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1220元/年 (十三)科学技术地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0346元/年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2372元/年 (十五)居民和其他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9569元/年 (十六)教育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9142元/年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7418元/年 (十八)文化、体育业和娱乐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7460元/年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8467元/年 参照《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省委办发[2007]63号)有关出差伙食补助费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本赔偿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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