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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人为发横财盗掘古墓,盗掘古墓葬罪如何认定?

2022-10-20
17人为发横财盗掘古墓2011年9月底至2011年11月14日晚,李某等17人先后7次分工组合,携带千斤顶等作案工具到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丁家乡青龙村六组王家湾坟林、元坝区黄龙乡水磨村四组坟林、元坝区紫云乡三清村二组坟林、元坝区卫子镇商家梁村九组坟林盗掘坟墓,使墓碑墓冠倒塌,损坏严重。李某等人将盗得的十块墓碑、两块门板以4000元到90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张某,后将赃款挥霍。经鉴定,李某等人所盗物品为清代古墓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盗掘古墓葬罪如何认定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和国家文物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古墓葬属于国家所有,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国家所有;古墓葬是指清代和清代以前的古墓葬。只要明知或应当明知是盗掘古墓葬的行为并参与,均应认定构成盗掘古墓葬罪。被告人李某等17人私自挖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破坏了国家对古墓葬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李某等17人1年至11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分处人民币5000元至30000元不等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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