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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心理、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对方有家庭暴力行为的,另一方当事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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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暴力行为实施者和被实施者的范围来看,《民法典》中“家庭暴力”所包含的内容,不仅指发生在夫妻之间或发生在形成共同生活关系的男女之间,对其他家庭成员(如对子女),也可以构成家庭暴力。 其次,从家庭暴力的包含内容来看,家庭暴力仅包含对人从“身体、精神”两方面实施暴力行为,不包括性暴力。这也是我国《民法典》对家庭暴力规定与国际通说的不同之处,国际上通常认为家庭暴力是对人从“身体、精神、性”等三方面实施的暴力行为。再次,从构成家庭暴力行为所要求的程度来看,家庭成员之间偶尔的争吵、打骂,不能一概作为《民法典》中的“家庭暴力”来认定,暴力行为必须在客观上给对方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才能予以认定。另外,关于虐待同家庭暴力之间的关系问题,应该讲虐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要比家庭暴力更为严重,家庭暴力只是虐待诸多表现中的一种,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下列行为构成家庭暴力: 1、身体暴力。即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 二是精神暴力。也就是说,经常辱骂、恐吓、威胁; 三是经济暴力。例如,拒绝支付抚养费、家庭生活费等 4、其他构成家庭暴力的行为。
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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