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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制度条款是什么

2022-08-07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也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新增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直指虚假宣传泛滥的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做出选择的重要依据是商家的销售量和购买者的评价。而电子商务平台的不少经营者线下“雇水军”、线上“刷单、刷评价”,不但使自己迅速提升所谓的商业信誉,还使消费者在接收错误信息的情况下做出交易选择,更使其竞争对手在按销售量、评分等排序时排后,并且损失大量的交易机会。 该条的规定主要体现了两大意义:其一,对于电子商务领域经营者的提供虚假的销售状况、不真实的用户评价等行为,过去多是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展维权。而如今《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给予了平台中的经营者针对此类违法行为采取维权措施的明确依据,增加了虚假宣传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其二,尽管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对上述现象已有所规制,但行政规章的层级不够高。《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相比而言,不仅仅是法律的位阶提高了,还特别增加了规制帮助虚假宣传的“网络水军”。今后,帮助他人刷单炒信、虚构交易等行为也构成违法。这样能够有效净化网络购物的环境,规范电子商务领域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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