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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相反却在其第79条规定了有罪类推制度。1997年刑法从完善我国刑事法治、保障人权的需要出发,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并废止了类推。1997年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一原则的价值内涵和内在要求,在刑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有学者认为第三条规定的前半句不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是对国家刑法权的确认,只有后半句才是罪刑法定原则,因为罪刑法定原则是限制国家刑罚权。
作为刑法的法治国思想的体现,罪刑法定原则意味着市民社会确定了法律的统治。在刑事审判中,罪刑法定原则特别具有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作用。实行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在于它把犯罪与刑罚的一系列问题都予以规定,并明确规定必须依法办事,使司法工作人员定罪判刑都有统一的标准和依据可循,便于维护法制的统一;同时,也可以防止任何人,特别是执法人员滥用职权,任意定罪,使有罪的人依法被惩处,定罪判刑。使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办案真真正正落到实处。可以说刑法规定罪刑法定的原则是维护法制统一,切实有效保障人权的需要,将它明文制定在刑法典之中,其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罪刑法定原则是中国刑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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