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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一规定即意味着,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对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决定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力。我们认为,这是适应案件的不同进展情况而作出的变通规定。我现在不清楚您的案子进行到哪个阶段,是侦查阶段还是审查起诉阶段,所以没有办法给你具体答案
不,刑事案件是以国家的形式起诉和审判的,而不是个人向法院起诉的。因此,即使受害者后悔要求撤回诉讼,只要国家机关介入,案件也不会被撤销。《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被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判,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视为犯罪;(2)犯罪超过起诉期限的;(3)经特赦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处理的犯罪,未告知或撤回;(5)犯罪嫌疑人、被告死亡;(6)其他法律规定免除刑事责任的。
刑事案件立案后取消案件的方法: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时,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应当立即发给释放证明,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条例》第一百六十八条 经调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1)无犯罪事实;(2)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视为犯罪;(3)犯罪已超过起诉期限;(4)特赦免刑;(5)嫌疑人死亡;(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六十九条 需要撤销案件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的报告,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撤销案件的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原立案的依据和来源;(2)案件调查结果;(3)撤销案件的原因和依据。当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时,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出具释放证明,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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