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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根据进出口饲料安全形势、检验检疫中发现的问题、国内外相关组织机构通报的问题以及国内外市场发生的饲料安全问题,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及时发布风...
经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停产、转产、倒闭或者被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国家质检总局注销其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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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出口前,货主或者代理人应当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供贸易合同、信用证、《注册登记证》(复印件)、出厂合格证明等单证。检验检疫机构对所提供的单证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
现场查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单》,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未被列入允许进口的国家或者地区名单的;(二)来自非注册登记境外生产企业的产品;(三)来自注册登记境外生产企业的非注册登记产品;(四)货证不符的;(五)标签不符合标准且无法更正的;(六)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的;(七)发现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无法进行有效的检疫处理的。
出口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注册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3份):(一)《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二)工商营业(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四)国家饲料主管部门有审查、生产许可、产品批准文号等要求的,须提供获得批准的相关证明文件;(五)涉及环保的,须提供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六)第三十一条(四)规定的管理制度;(七)生产工艺流程图,并标明必要的工艺参数(涉及的除外);(八)厂区平面图及彩色照片(包括厂区全貌、厂区大门、主要设备、实验室、原料库、包装场所、成品库、样品保存场所、档案保存场所等);(九)申请注册登记的产品及原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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