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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责任的承担以担保物价值为限。 2、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
担保物权的特征是:具有变价受偿性;具有从属性;具有不可分性;具有物上代位性。其从属性表现为:担保物权的成立应以相应的债权成立为前提,不能脱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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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期限已过,不承担担保责任。 按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担保物在担保期间损毁的,需要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这个问题的背景提问人没有交行清楚。不知如果债权人与担保人(实际是保证人)约定了保证期间且超过了保证期间,那么担保人担保责任消灭,如果没有超过保证期间,担保人还有担保责任;如果没有约定担保期间(保证期间),那么担保期间为主债务期满之日起六个月,而你的情况属于超过保证期间的情形,因此,半年后你不用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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