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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纳社会保险可要求单位补缴,并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可先协商沟通处理,不成,再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解决问题。...
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需经劳动者同意,要是以劳动者不同意变更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视为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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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人单位在苏州市姑苏区、XX、吴中区、相城区、园区范围内搬迁的,职工不愿跟随的,职工可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该情况下用人单位不需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从上述区域搬迁到上述区域以外地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用人单位提出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如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存在争议的,建议劳动者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员工因工厂搬迁主动辞职的,用人单位一般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员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除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但工厂搬迁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又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辞退劳动者的则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属于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情形的,本人不去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之一,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对具体的工作地点作出约定,此后的实际履行当中工作地点也得以常态化固定。企业搬迁,属于企业战略性、长期性的经营或办公场所的重大长期变更,势必对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造成重大影响,使得双方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更。企业搬迁的事实,在法律性质上应定性为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一般而言,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以保护劳动者在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时不受到不利影响。但是,协商一致变更的原则,并不完全适用于劳动者工作地点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所有情形,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在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跨越协商一致的形式原则,企业搬迁系因客观迫切需要无需征得员工实质上同意,司法实践中亦对协商一致原则做限制性解释与适用。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各地司法实践,企业搬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搬迁,职工上下班可乘坐本市公共交通工具,或企业提供交通补贴、免费交通工具接送等便利条件,对职工生活未造成明显影响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劳动者不随迁没有经济补偿;反之,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条件解除合同,享有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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