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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冒充法院诈骗的情况,只要掌握以下几点就基本可以识别: 一、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只会向当事人发出开庭传票,通知什么时间到什么地点领传票或开庭...
这两种犯罪都表现为欺骗行为,而且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也可以如诈骗罪那样骗取财物,因而容易混淆。这两种犯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侵害的客体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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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的属于诈骗,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要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依法追查并予以处罚。 一、《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参考法律: 《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诈骗无疑。这类诈骗惯用的手段就是假冒各类单位以中奖、贷款、办卡等名义诱使你“登记个人信息”、“签合同”,之后骗钱,如果你拒绝,骗子就以涉嫌违约等莫须有的罪名,告诉你被起诉了(冒充法院),假称要给你发传票,甚至采取强制措施等吓唬你,骗你支付所谓的违约金、解约金、和解金、保证金、罚款、押金等。不用搭理骗子,拉黑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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