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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可以办社保卡,对于失信被执行人,只是会限制其高消费行为,进行信用惩戒,不影响社保的缴纳。 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的消费行为具体包括:...
失信被执行人死亡的,如果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则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应当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的偿还责任,超出遗产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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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冻结。社会保险基金属于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地方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扣缴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的债务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法》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国家社会保险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社会保险工作。
不可以。社会保险基金属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规定: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2013年7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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