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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违约金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
如果是每月等额偿还,以后的本金、利息要逐渐减少,这样总共下来,本息还要远远小于本金×2%×借款月数。具体计算,每个月的本金因该为(原始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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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这种情况,应该分情况来处置:如果借贷已经通过了银行的审批,此时买卖两方只能两方耐心等待放款;如果借贷无通过审批,买家和卖家能够商量怎样支付尾款的问题,如果买家确实不能支付尾款,那只有按合同的相关限定解除合同了。在这种情况下,买家可否违约情况要看《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有关商定。通常来说,若银行借贷不是由于买方的个人原由不能解决,买房人能够不承受违约职责。房贷办不下来首付款能退吗?如果是银行原由,比如额度紧张不能放款,那么购房者能够和卖家商量解除购房合同,并且不必承受违约职责,卖家应该无要求退还。如果是因为购房者自身原由,比如征信记录有污点或者还钱本领不够而影响借贷审批,首先应该尽量解决,如找保证公司保证或者延长还钱时限等。如果仍不能解决,那只能解除购房合同了。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需要承受违约职责,支付违约金给卖家,同时卖家应该返还首付款。综上,无论哪种原由使得借贷办不下来,购房首付都是能够退的,差别仅在于购房者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约定是签订合同的双方经共同协商,对一方违反约定不履行协议的行为采取的行为,目的是为了保护遵守协议一方,同时促使另一方能够完全履行协议。一般情况下,违约金约定的金额要考虑一方违反约定时给另一方带来的损失,一般要高于实际造成的损失。那么,在借款合同、欠款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是否还能够主张利息呢?司法实践中对此也是颇多争议的,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此进行明确规定。本人认为,违约责任的承担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并不是以惩罚为目的的,特别是在借款合同或者欠款合同中,一般情况下,违约金的约定是远远高于利息的,所以,在已经约定了违约金的情况下,以所约定的违约金已经完全能够弥补另一方损失的前提下,如果再主张利息损失的话,从某种方面来说加大了违约方所要承担的责任,也是显失公平的。所以个人认为,违约金与利息不宜同时主张。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为你在借条的“借期内”并未约定利息,只是表明“超期”按同期银行四倍利率计算,另外约定了违约金,所以你的利率起算时间是2016年12月22日。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你的利息和违约金加起来显然已经超过该规定,你只需按24%年利率主张即可。 3、综上,你应当诉讼请求: 1、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从2016年12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截至2018年4月22日为9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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