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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确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看房改房的所有权属于谁。 房改房最开始是属于单位产权,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房票子。后来参加房改个人出钱购买产权发给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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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在1995年以前实行房改的,所购房改房基本上是用标准价购买的,增值额的80%归个人所有,其余20%交回原产权单位。一般在1995年以后房改的,所购房改房基本上是以成本价购买的,其增值部分全部归个人所有。在1995年以前已经按标准价房改的,在1995年以后,办理了补成本价的手续,视为以成本价购买,增值部分全部归个人所有。 我国的房改房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获得,一按照成本价购买。二按照标准价购买。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不管是通过成本价购买还是通过标准价购买的,一旦购买房改房的时间超过五年,那么该房改房就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所以对于购买房改房五年后,该房改房就能够由所有职工的继承人继承。
关于房屋确权之诉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2010年1月7日)
改制重组常常发生的便是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而该行为又会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其中,以有形的非货币性资产出资(不包括不动产)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而以无形的非货币性资产和不动产出资则涉及营业税。具体要点如下: 1.当企业以整体经营性资产出资并发起设立公司时,属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根据“国税发2002420号”文的规定,上述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所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2.当企业以货物出资时,应视同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此时,货物包括流动资产中的存货、固定资产中的机器设备、运输工具以及其他办公物品等动产。 3.当企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出资时,根据“财税2002191号”文的规定,不需要缴纳营业税。2003年8月20日,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对于企业在改制重组中的契税了大量的减免情形。2006年3月29日,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又联合以财税200641号文将财税2003184号的试用期限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2006年8月29日,国税总局又颁布了《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对财税2003184号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解释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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