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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国境(边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1-苯基-2-丙酮超过5公斤;(二)麻黄碱、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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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刑法对走私制毒物品罪的规定如下:第三百五十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研、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L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出国(边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1-苯基-2-丙酮超过5公克;(二)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及单方制剂超过5公斤,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100公斤以上;(三)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超过10公斤;(4)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超过20公斤;(五)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150公斤以上;(6)醋酸酐和三氯甲烷超过200公斤;(七)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超过400公斤;(八)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配料相当数量。非法运输、携带两种以上制毒物品出国(边境),每种制毒物品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是,按照前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比例转换成制毒物品后,累计达到上述数量标准,应当立案追诉。为过生产、加工、提炼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以走私制毒物品罪(准备)起诉。走私制毒品行为,下列情形之一,并查获易制毒化学品,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它可以被认定为走私或非法买卖制毒买卖,但有证据证明是被骗的除外:(一)改变产品形状、包装或使用虚假标签、商标等产品标志;(二)以藏匿、夹带、伪装或者其他隐蔽方式运输、携带易制毒化学品逃避检查的;(3)抗拒检查或在检查过程中丢弃货物逃跑;(4)以伪报、藏匿、伪装等欺诈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五)选择无海关或边防检查站绕行出入境的路段;(六)以虚假身份、地址或者其他虚假方式办理托运和寄送手续的;(七)以其他方式隐瞒真相,避免依法监管易制毒化学品。明知他人犯走私制毒品罪,为其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便利,共犯走私制毒物品罪立案追诉。
走私制毒物品罪判刑最新规定,是根据《刑法》 第三百五十条【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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