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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后,当事人对既判力所及的财产有争议的,已无诉权,以维护生效裁判的严肃性。就是说,如果在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中...
分割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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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第一次还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如果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原则上应该对夫妻共同财产权一并在判决中进行分割。 但是,如果存在该财产的权属有争议、或第三人可能对该财产享有权利等特殊情况的,法院在判决离婚的时候,也可以不对该财产作出处理。 对于法院未处理的财产,当事人可以另行协商处理,也可以另行通过法院诉讼来要求分割。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一方或双方取得的; 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坚持男女平等原则。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离婚时,双方都有分割财产的权利。 三、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原则。 四、有利生活、方便生活的原则。 五、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乙方过错引起的离婚,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有过错方应不分或者少分。如:重婚的、实施家庭暴力的、与他人同居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六、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应当注意的是,离婚诉讼财产纠纷中的财产,只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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