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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车辆可以使用以下方式来进行投保: 1、一般是由实际车主直接缴纳保险费,作为投保人,挂靠企业为被保险人; 2、挂靠企业先向实际车主收取保险...
挂靠车辆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投保: 一、由实际车主直接缴纳保险费,作为投保人,挂靠企业为被保险人; 二、挂靠企业先向实际车主收取保险费,再向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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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车辆挂靠合同的方法有二个: 1、由双方协议解除挂靠关系。 2、由挂靠方单方通知被挂靠方解除挂靠。在这种情况下,挂靠方应该要根据挂靠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挂靠经营现象是指,“挂靠者”(个体运输业户、自然人)依附于“被挂靠者”(另外一个经济实体、企业法人),对外以“被挂靠者”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为了交通营运过程中的方便,将车辆登记为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名下,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运营,并由挂靠者向被挂靠单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在现实操作上,挂靠经营有实质和形式两种情况:实质挂靠经营是指,“挂靠者”自行出资购置运输工具,以“被挂靠者”的名义从事运输服务活动,并向“被挂靠者”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被挂靠者”一般为“挂靠者”提供诸如:代办代缴各种税费,协调进站发车,协助处理与外市县有关营运事宜,代办经营线路审验、车辆审验、驾驶员年审、车辆报停等手续,协助结算票款,协助处理行车安全事故并办理车辆保险,协助处理行车中的治安案件等服务与管理。这种挂靠经营是运输行业典型的挂靠经营方式。在实质挂靠经营中,较规范的道路运输企业对挂靠车辆采取统一调度、统一管理、统一结算的公司化经营管理。形式挂靠经营是指,“挂靠者”以“被挂靠者”的名义从事运输服务活动,“挂靠者”向“被挂靠者”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被挂靠者”不为“挂靠者”提供任何服务和管理。这种挂靠经营,在道路货物运输行业比较普遍。挂靠经营的特点是[1][2]:(1)“挂靠者”的四证统一,即:“挂靠者”购买车辆的行驶证及使用的道路运输证、驾驶证、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四证)上的车主、业户、单位、服务单位都统一为“被挂靠者”的名称;存在名义车主和实际车主。(2)“挂靠者”向“被挂靠者”交纳管理费;名义车主不参与经营,不获取收益。(3)挂靠双方签定有关运输经营的合同或内部协议。
案例简介:货车发生事故挂靠公司拒绝赔偿2016年8月19日,A驾驶货车向新添大道方向行驶至高新路时,越过道路中心双实线驾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行驶的B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轿车乘付某受伤。经交警队认定,A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A某驾驶的货车挂靠在XX公司名下,XX运输公司拒绝赔偿。法院判决:XX运输公司和A某连带赔偿付某损失法院认为付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有权提起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XX运输公司作为被挂靠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该付某的损失,由A、XX运输公司连带赔偿。XX运输公司辩称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律师说法:挂靠公司的货车发生事故挂靠公司要连带赔偿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挂靠公司对挂靠货车发生的交通事故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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