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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的具体方式

2021-10-20
监视居住的程序如下:1、监视居住的决定和交付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权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监视居住措施。具体操作程序为: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提出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经领导批准后,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应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住址等身份状况,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的事项和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执行机关的名称等内容,并向被监视居住人宣布。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等待审查的,必须将监视居住决定书和监视居住通知书送达执行机关。2、监控居住的执行和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如果发现有违反应遵守的规定,应及时报告监控居住决定单位,以考虑是否改变强制措施。监视居住与等待审查相比,其适用范围相同,但监视居住比等待审查严格。尽管监视居住是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但不能因此而将被监视居住人加以拘禁或者变相拘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公检法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此外对各级人大代表实施监视居住时与取保候审的要求相同,也要注意遵守有关规定。监视居住也有其解除,撤销和变更情形,其原因与取保候审相同,监视居住通常变更为逮捕。对于监视居住的解除,在拆迁和变更的时候,也要做好相关的文件,向相关的个人和单位公告和送达。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4、75、7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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