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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要求对中小学学校食堂的承包权要收回并由学校自主进行管理,在县教科局的领导下,在乡纪委监督下,XX中学与食堂承包人XX同志多次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食堂承包人员在学校食堂及学校小卖部内的硬件设施由学校收购,经核实价格后双方进行协商估价,回收所有设施及可回收材料(清单复印件于后)折合人民币壹拾肆万零柒佰陆拾陆元整(¥140766.00元)。 2.学校已预收承包人两年承包费共计陆万壹仟陆佰元(¥61600.00元)用于偿还学校贷款,现在实际经营期限为一年,学校应退回多收的承包费叁万零捌佰元整(30800.00元)。 3.食堂承包人员在对食堂进行管理经营期间自购皮卡车一辆,经双方协商现折合人民币肆万陆仟捌佰元(¥46800.00元)。 以上三项合计人民币贰拾壹万捌仟叁佰陆拾陆元(¥218366.00元)。由学校支付给承包方后,学校收回食堂及小卖部的一切资产,并与承包方解除2010年9月签订的食堂和小卖部的承包合同,车辆在过户前出现的安全事故与车主无关. 此协议已经双方认可,签字后XX中学与XX的一切合同于2012年2月19日终止,双方债权两清。 此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交教科局备案一份。 XX中学代表签字: 食堂承包人员签字: 2012年2月19日
根据申请的项目类型,确定具体的申请程序。一般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项目都是连续申报的,每年都有。如果企业更早了解政府部门上一年度的支持项目,申报成功的可能性更大。《关于规范办理国家专项资金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案件中的罪名适用情况是:在国家专项资金的过程中,负有直接审核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起主要作用,积极指使、参与和帮助资金使用人弄虚作假,私分国家专项资金,非法占有自己的。无论资金使用人是否构成犯罪,都以贪污罪追究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人是资金直接使用人,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贪污罪定罪处罚;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人涉嫌诈骗等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核资金使用人提供的材料时,应当明知或者应当明知条件虚构,仍然纵容、帮助,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严重不负责任,未审查相关材料虚假,使国家专项资金被骗取的,应当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追究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实施上述行行为的,数罪并予以处罚。
解除委托合同的方式: 1、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2、出现委托合同约定解除的情形时,合同终止; 3、在发生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以外,委托合同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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