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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限的起始计算日期是什么?

2024-11-10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缓刑考验期限应自判决确认之日起开始计算。所谓“判决确认之日”是指判决正式产生法律效力的那一天。若在提出上诉或抗诉之后,经过二审程序仍然维持原判的情况下,缓刑考验期限应自二审判决确认之日起开始计算。 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而言,他们必须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受考察。在判决之前已经被羁押的日子,并不予以折抵缓刑考验期。若在一审宣判之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仍处于羁押状态,此时可以先做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将其转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等待判决生效后再按照规定交付考察。 缓刑考验期的长度应以原判刑期的长短作为依据,既可以与原判刑期相同,也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原判刑期的两倍。缓刑考验期同样不能短于原判刑期,否则会影响到缓刑制度的充分发挥。缓刑考验期表明了对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并未免除刑事处罚,是否实际执行刑事处罚,将取决于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的表现。如果其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原判决的标准,缓刑考验期满后,就应当予以撤销缓刑,执行刑罚。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均有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或者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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