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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注册资本为限,对所有债权人承担债务。依据,与、公司与法定代表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在法律上都是独立主体,股东在向公司出资后已经完成义务。对于有限公司的债务以及破产,股东或者高管人员一般情况不需要个人偿还,除非是这些人为公司债务提供了担保,或者是从公司抽逃、转移资金、逃避债务等,在这些例外情况需要承担,严格说担保情况下需要私人财产还债,这是担保责任,而从公司转移资金只是需要把公司的钱还给公司,这些资金本来就是公司而非私人财产。按照破产程序,应当通知并公告登记债权。公司一般财产(非抵押物)处置所得顺序扣除破产费用、员工工资和安置费用、税金后不足偿付全部债务时由一般债权人按比例受偿。偿还债务有剩余由全体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或规定分配。公告日起45日后未登记的债权可以不再偿还。
1、甲乙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甲方贷款(出借)100万元给乙方,甲方没有履行贷款义务,应分别情况判断。企业之间签订的借贷合同,如果在我国大陆则是无效的,而甲乙双方都是香港的企业,如果香港的法律规定这一行为是合法的,则该协议有效,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大陆自然人贷款100万元给乙企业,双方签订了借贷合同,借贷主体合法,如果资金用途合法、合同内容合法的话,该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因为我国大陆允许自然人借款给企业,这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
合伙企业是无限连带责任。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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